漳司〔2017〕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7〕2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闽司〔2011〕199号)、《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闽司〔2009〕3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我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范围、内容、等次、程序
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范围、内容、等次、程序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局对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报告、《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报表》等材料上报市局公证管理科。
(二)各县(市、区)局要严把上报材料关,必须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日常办证情况,如实反馈在年度考核材料中,并对上报的材料负责,《年度考核表》严格按照省厅规定的格式、正反两面打印。
(三)各县(市、区)局在审核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时,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优秀等次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公证员总数的30%以内。
(四)各县(市、区)局必须将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的执业证号和考核等次制作成表格形式,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市局公证管理科邮箱(ggk2963241@126.com)。
三、组织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指导辖区内公证处及时认真开展年度考核,确保2016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注重实效。组织辖区内公证处学习《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充分认识考核的重要性、必要性。抓好考核各个环节工作,力求客观公正有成效。
(三)总结提高。各公证处要召开全体公证人员会议,个人总结发言,民主评定考核等次。通过考核提升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漳州市司法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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