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5〕54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司〔2024〕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坚决遏制乱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司法局制定了《2025年漳州市“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漳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4日
2025年漳州市“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对象(行业/领域) | 牵头(协同)单位 | 检查 内容 | 检查 依据 | 检查 标准 | 检查 方式 | 检查对象数量或比例 | 预计检查时间 | |
1 | 旅行社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1.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2.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3.旅游合同、行程单等旅游团队相关文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2年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旅行社是否有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2.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3.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 现场检查及查看台账 | 12 | 2025年11月前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是否租用合法合规的旅游车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旅游车辆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2.旅游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1.营业时间;2.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4.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2.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4.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 现场检查及查看台账 | 10 | 2025年11月前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公安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歌舞娱乐场所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1.从业人员登记簿、营业日志、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或限制入内警示标志;2.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3.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从业人员名簿;2.营业日志; 3.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4.营业日志;5.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相关数据和材料。 | 现场检查及查看台账 | 18 | 2025年11月前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公安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游艺娱乐场所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1.是否设置未经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是否未按规定备案;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3.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现场检查及查看台账 | 4 | 11月前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公安局 | 1.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和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2.是否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及查看台账 | ||||
5 | 医疗卫生领域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在用医疗设备及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 1.医疗设备及计量管理制度;2.医疗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医疗设备及计量器具配备情况;4.医疗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5.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双随机 | 各县(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不少于1家 | 6-7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在用医疗设备及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 1.医疗设备及计量管理制度;2.医疗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医疗设备及计量器具配备情况;4.医疗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5.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双随机 | 各县(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不少于1家 | 6-7月 | ||
6 | 学校校车安全检查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教育局 | 检查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 5% | 8-10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
7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 1.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的处罚;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不包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4.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行为处罚;5.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6.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 现场 检查 | 1% | 10-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产品标志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2.销售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3.产品外观:①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②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③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④简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4.引燃装置:①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②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GB 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 现场 检查 | 1% | 10-12月 | ||
8 | 燃气经营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3.《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 1.CNG加气站安全监督检查表;2.LNG加气站安全监督检查表;3.LCNG加气站安全监督检查表;4.天然气门站安全监督检查表;5.天然气调压站安全监督检查表;6.LNG气化站安全监督检查表;7.LPG储配站安全监督检查表;8.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监督检查表。 | “双随机”抽查 | 100%(芗城区、龙文区燃气经营企业) | 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燃气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2.对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行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
9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 1.建筑垃圾是否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点;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安装车厢密闭装置。 |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1.建筑垃圾准运证;2.是否属于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车辆。 | 现场 检查 | 30% | 2025年6月-12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1.4.5吨以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2.4.5吨以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是否持有货运从业资格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道路运输相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公安局 | 1.驾驶卸货汽车载物是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2.是否超过限定时速;3.是否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车辆行驶证;2.行驶道路限速规定;3.交通部门批准的通行证。 | |||||
10 | 市级 养老机构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检查 | 5% | 2025年10月底前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2.食品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情况;2.食品安全情况。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 | |||||
协同单位3 |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实地抽查)、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福建省消防条例》;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等。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检查市场销售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可追溯能否实现等;2.检查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和规范,种子经营主体和产品备案是否完整,重点核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档案记录;3.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未经登记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是否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水稻种子检测项目以品种纯度、水分、净度、发芽率为主;蔬菜种子开展净度、发芽率检测。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检查 | 5% | 2025年3月-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 1.《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1.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公示;2.企业经营、登记事项等相关信息。 | 现场 检查 | 5% | 2025年3月-12月 | ||
12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生产许可,购销台账、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2.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农药管理条例》。 | 1.农药生产单位检查标准: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未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明文件;建立相关生产、经营、召回、废弃物回收制度;进货、销售记录完整规范;产品附有质量合格证、标签规范;有二维码赋码追溯设备;及时回收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者25%,农药经营者2% | 2025年3月-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 1.《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1.登记事项检查;2.公示信息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13 |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防范等安全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根据检查依据规定实施。 | 现场 检查 | 100% | 2025年6至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公安局 | 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民爆运输车辆车厢有民爆物品时,是否落实人员看护; 2. 3. | 现场 检查 | 100% | 2025年6至12月 | ||
14 |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1.经营资质情况;2.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2.抽查车辆是否具有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3.现场抽查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4.抽查近期动态监控平台记录的各类报警信息的处理记录,核查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达到90%及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5.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现场查看、抽查档案 | 不少于5% | 5月-10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1.登记事项检查;2.公示信息检查。 | 调取数据、现场检查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公安局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1.现场抽查车辆是否符合规范;2.抽查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逾期未审验或者未换证情形。 | 现场查看、抽查档案 | ||||
15 |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许可的道路运输新业态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1.经营资质情况;2.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及驾驶员营运资。质情况;3.驾驶员培训教育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2.抽查近期订单,看是否存在给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情况;3.检查驾驶员日常培训教育情况。 | 调取数据、现场检查 | 不少于10% | 5月-10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公安局 | 1.驾驶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3.有无吸毒记录;4.有无饮酒后驾驶记录;5.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6.有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抽查部分驾驶员,利用交警相关系统查询。 | 调取数据、现场检查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 | 调取数据、现场检查 | ||||
16 | 成品油零售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油品购销台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等情况。 | 商务部办公厅《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1.各类证照是否齐全并在有效期限内;2.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包括有无安全隐患自查记录,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培训,现场有无一名以上的持证安全管理人员;4.散装汽油管理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有无落实散装汽油销售要求;5.视频监控有无保存3个月以上。 | 现场 检查 | 1% | 2025年6-12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加油机)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计量法》;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是否粘贴检定合格标志;2.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加油机的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计控主板等部位的铅封是否被破坏;4.在用工作计量器具是否登记造册。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 是否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
17 | 报废回收拆解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商务局 | 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现场 检查 | 30% | 2025年6-12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拍卖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商务局 | 拍卖企业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 | 《拍卖管理办法》。 | 1.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拍卖许可条件、注册拍卖师资格、注册资金是否在100万元以上;2.拍卖批准证书年检情况、变更登记项目是否及时备案;3.拍卖公告和展示情况,以及是否拍卖未经批准限制转让、不适合拍卖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情况;4.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信息的情况。 | 现场 检查 | 5% | 2025年6-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 拍卖行为是否合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2.拍卖人是否存在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3.委托人是否存在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 |||||
19 | 塑料 生产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关于做好漳州市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的函》。 | 现场帮扶督导 | 分两组,每组检查两个县区 | 11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商务局 | ||||||||
协同单位3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协同单位4 |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协同单位5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涉新污染物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新污染物治理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污染物联合监管执法行动的通知》。 | 现场帮扶督导 | 1.生产、加工使用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2.生产、加工使用涉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企业;3.生产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聚氯乙烯、二氯乙烷、氯乙烯单体企业,四氯化碳、镁的生产或废物焚烧企业,生产使用氯化石蜡企业;4.废物焚烧、再生有色金属冶金业的冶炼、水泥生产、氧化镁生产、铝的精炼和焦化、钢的冶炼相关企业;5.生产农药和兽用、渔用抗菌药企业,使用农药和兽用、渔用抗菌药规模企业 | 8月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 ||||||||
协同单位3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1.检查企业是否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物质;2.检查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物质的企业是否取得配额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 “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5% | 2025年10月前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 |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1.登记事项检查;2.公示信息检查。 | |||||
22 | 机动车 销售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企业销售车辆型号清单;2.销售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 “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5% | 2025年11月前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商务局 | ||||||||
23 | 城镇污水 处理厂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其入河入海排污口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检查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实时上传,历史数据保存是否完整;2.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水质是否需符合标准; 3.核查实际处理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规模;4.检查污泥产生量记录、转运联单,确认去向合法。 | “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5% | 2025年10月前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劳务派遣 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劳务派遣经营范围是否超出行政许可、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元、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情况;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情况。 | 1.《劳动合同法》;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是否按规定落实。 | 实地 检查 | 5% | 2025年4-5月 2025年9-10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务派遣企业年度经营状况、经营范围是否超出行政许可。 | 1.《劳动合同法》;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是否按规定落实。 | 实地 检查 | ||||
2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体育局 | 负责对经营性游泳场所是否按照《体育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检查。 | 1.《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1.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游泳池无视线盲区;池面有醒目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2.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不小于1.35米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扶梯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3.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4.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5.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有广播设施;6.游泳池水面面积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米;7.有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8.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9.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10.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11.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检查 | 5% | 7-9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通过现场勘查和纸质材料核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场所开放是否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取得相应证件;2.场所开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况;4.是否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5.开放期间是否做好相关信息的醒目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1.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2.建立相关制度和档案;3.设备正常运转;4.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等。 | 实地检查、查阅资料。 | ||||
26 | 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的项目主体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 对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1.是否存在超面积用海、超期限用海、改变用海位置、改变用海类型、改变用海方式等情况;2.海域使用权中止后是否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 | 现场 核查 | 20% | 2025年4-12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是否涉及违法用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
27 | 粮食 经营企业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粮安全。 |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 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 现场 检查 | 5 | 8月 |
协同单位 | 漳州市财政局 | ||||||||
28 | 九龙江河市区段河道水环境 | 牵头单位 | 漳州市水利局 | 1.是否江面干净整洁;2.是否存在非法水产养殖污染,非法捕捞及无证船舶;3.查处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 | 1.《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 1.河道是否存在“四乱”现象;2.面江捕捞、围档、养殖、渔船是否合法;3.入江排污口是否合法设置,排放是否达标。 | 现场 检查 | 5 | 2025年11月前 |
协同单位1 |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
协同单位2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