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处罚 > 强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赵梦延行政许可决定

闽司许决〔2024〕03207号

赵梦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赵梦延律师的执业机构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