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现为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略),现住址:(略)。
经查:叶枝林于2020年4月22日经福建省司法厅核准,执业机构由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叶枝林在代理***涉嫌诈骗案中,仍以原执业机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5月29日、6月14日、7月6日、7月17日、11月21日等时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叶枝林询问笔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解除协议书、合同书、框架协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叶枝林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叶枝林送达了《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告知书》和《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向叶枝林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叶枝林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叶枝林在规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依法进行复核,认为叶枝林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之后,叶枝林于2022年12月20日撤回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终止听证。
本机关认为:叶枝林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以原执业机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中“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裁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叶枝林警告、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国家金库漳州市中心支库(收款人全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漳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