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司法局
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的征集结果
2024-02-02~2024-03-02 状态:征集结束
1、网友李: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送审稿)
关于文件第“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一条【维护责任】,第二点“(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空间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维护”和第三点“(三)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设施进行维护。”建议修改为:建设项目在5年时间内,按照“谁规划、谁建设、谁验收、谁负责”,超过5年使用时间后需要维修的,由使用者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按职责,要求项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完成维修整改。 建议理由: 1)立法应该避免冲突。建设工程有合理使用年限要求,使用年限内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所以不能简单的使用“谁使用、谁维护”。 2)标准无法把握。除住建部门外,其他单位和普通民众都无法掌握海绵设施的具体标准,无法对建设单位施工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容易造成矛盾。住建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主体,总体设计方案和细节由住建部门掌握,如果规划、建设和维修相互剥离,容易造成部分维修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影响整体工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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