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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张阳杰行政许可决定

闽司许决〔2025〕03195号

张阳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张阳杰律师的执业机构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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