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我市海域养殖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好做法好制度固化下来,共四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丰富全面,为我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遵循。
一、明确政府部门职责
为保障海域养殖得到有效监管,《办法》对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作了规定: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港口、海事、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还规定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区域协作等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合力。
二、突出漳州地方特色
《办法》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依法将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划定为禁止从事海域养殖活动的区域。同时,还对海域养殖碳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等进行了规定,提升海洋碳汇能力,拓宽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办法》聚焦我市海域养殖生态保护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对养殖设施改造、养殖废弃物处理、养殖区域休养轮养、陆地海水养殖监管、海洋生态修复等做了规定,用法治手段补齐工作短板,促进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三、规范海域养殖行为
《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具体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
因清理或者退出造成养殖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从事海域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并遵守以下9项规定。
养殖范围、规模、密度等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要求;
按照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账,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按照有关标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
不得使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
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不得向养殖区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不得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的行为,明确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了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人士看法
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平生:
作为一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市人大代表,我积极参与了《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充分吸收采纳。《办法》坚持以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为原则,聚焦管理责任体系化、养殖活动规范化、污染防治系统化等方面,为海域养殖污染防治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体现了“立法为民、治海有方”,标志着我市海域环境保护迈出关键一步。愿以此法为基,还漳州一片“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的生态画卷。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漳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副教授 陈雪琴:
《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出台,是漳州市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是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办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漳州特色,对海域养殖碳汇、养殖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海域养殖阶段性休养、陆海统筹等内容做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使《办法》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
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漳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主任 洪旭辉:
《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次生动诠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发挥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直通车”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办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为今后我市进一步规范海域养殖和相关管理活动,防治海域养殖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