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年度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2022年度。
考核时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
三、年度考核内容
各县(区)司法局要重点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实绩,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以及受到行政奖惩的情况;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考核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上报材料:
1.《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本所纳税凭证或财务报告(报表);
3.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和考核意见;
4.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上报材料:
1.《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须依照本《通知》要求,于2023年4月25日前向所属的县(区)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二)各县(区)司法局要对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出具审查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电子版、纸质材料连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总结于2023年5月9日前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三)市司法局对各县(区)上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六、年度考核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提高对年度考核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考核工作。
(二)各县(区)司法局要认真对照规定,根据年度考核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申请年度考核登记人员的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核对,确保无误;对不符合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限期落实整改;要督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填报相关信息,保证录入的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并对去年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发现不正确的要进行修改,确保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数据库基础资料的翔实完整。对年度材料有缺漏、填写不规范等情况,要将材料退回重审或重填,确实无误后方可年度考核。
(三)各县(区)司法局和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做好年度材料及信用建设信息的归档工作。
附件:1.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请表
2.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请表
漳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所 名 |
| 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话传真 |
| 邮政编码 |
| ||||||||||
成立时间 |
| 负责人 |
| 办公 面积 | ㎡ | ||||||||||
人员总数 | 名 | 其中专职: 名、兼职: 名、实习: 名、辅助人员: 名 | |||||||||||||
合伙人 员名单 |
| ||||||||||||||
年度办理业务及收入情况 | 民事 诉讼 | 件 | 行政诉讼 | 件 | 法律 顾问 | 家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参与仲裁 | 件 | 非诉 讼法律事务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法律援助 | 件 | 调解案件 | 件 | 其他 | 件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年度业务 收费总额 | 万元 | 结余额 | 上年度积余 |
| |||||||||||
现累计积余 |
| ||||||||||||||
纳税情况
| 增 值 税 |
| 留存事业发展等 资 金 情 况 |
| |||||||||||
企业所得税 |
| ||||||||||||||
个人所得税 |
| ||||||||||||||
其 他 |
| ||||||||||||||
合 计 | 万元 | ||||||||||||||
年度内 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
|
|
| |||||||||||||
|
|
| |||||||||||||
|
|
| |||||||||||||
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 ||||||||||||||
年度内受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情况 | (所和所执业人员) | ||||||||||||||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数 | 家 |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
| ||||||||||||
建立微信群 个 | |||||||||||||||
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理“五险一金”情况 |
| ||||||||||||
建立党组织情况 | 未建立党组织□ 已建独立党支部□ 加入联合党支部□ 党员: 人 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入本支部的人数: 人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报告 (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可另附) | |||||||||||||||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申 请 人:
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建省司法厅印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详细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族 |
| |||||||||
学历 (专业) |
| 学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 党派 |
|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 证号 |
| |||||||||||||
居所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号 |
|
开始执业时间: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
| |||||||||||||||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时间 |
| 取得 方式 |
考试□
考核□
|
| 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及其他社会职务情况:
| |||||||||||
年 度 奖 惩 情 况
| 受到何种行政奖励 |
| ||||||||||||||
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
受过何种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 |
| |||||||||||||||
年度参加培训情况及课时 |
| |||||||||||||||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 件 | 办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 | 件 | |||||||||||||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件 | 参与仲裁案件 | 件 |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
参与调解案件 | 件 | 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案件 | 件 | |||||||||||||
参加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 |||||||||||||||
个人总结(可另附) | |||
签名: |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意见 | (注明考核等次)
负责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