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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2023-03-17 11:38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漳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以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创建等为载体和抓手,成功入选第十批(202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将《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入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审议项目。2022年1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内容及特点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必将对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具体工作起到良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该《管理办法》突出五个方面特点:

(一)科学合理确定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规范的是城市供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两大内容。根据上位法,水利部门是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节水工作的统一行政管理部门。在供水和节水工作中,城市和乡村的具体分工有所不同。供水方面,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水利部门负责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街道);节水方面,水利部门负责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因此,《管理办法》在职责分工方面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主管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办法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适用于市属开发区(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二)明确未移交住宅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直是群众关心的一大问题。《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但对部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供水设施没有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在遵循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部分未移交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尚未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强化用水户安全用水等权益保障

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方面规定了用水户的按时缴纳水费义务和逾期责任,另一方面规定了用水户享有的安全用水权益,针对部分区域满足不同水司供水条件的情况,创造性明确“物业管理区域有多家供水企业均具备供水接入条件的,用水户可以按照独立物业管理区域选择其中一家供水企业供水,决定程序按照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供水企业和用水户选择的新供水企业予以配合。”体现了对居民用户用水选择权的尊重,也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提质增效、做好供水服务。

四)将节水措施方案纳入项目规划审查

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三同时”要求存在监管难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审查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切实推动“三同时”的有效落实。

(五)突出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使用

《管理办法》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雨水利用设施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鼓励绿化、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雨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沈峰

联系方式:0596-2935618

  

 相关链接:《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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