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司法局
关于《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19~2022-08-19 状态:征集结束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全文在漳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jzzrd.gov.cn)刊登。

二、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传 真:0596-7070098

邮 箱:fjzzrdfgw@163.com

邮 编:363000

通讯地址: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服务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加强政务服务督查考核。

第五条  健全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实行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和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政务服务现场监督、线上监督、办件抽查制度、“一号制”管理、第三方评估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政务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和举报人;

(四)承担派驻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评先评优、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下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由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原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和政务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鼓励和引导申请人优先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限定申请人办理渠道。

第十二条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但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有误的,应当向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实。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第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优化行业准入业务流程,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联合踏勘、联审联办、重点重大项目一次性联合告知和审批节点预安排等方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参加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现场联合踏勘、联审联办,需要即时出具意见的,应当当场出具书面意见。

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参加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召开的重点重大项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节点预安排会议,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单,并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确定的审批节点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办件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模拟办件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模拟办件服务事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环节,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可以先行申请模拟办件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申请启动模拟办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形式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待具备全部法定条件后,模拟办件可以直接转换为正式办件结果。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共同确定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派驻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二年以上相对稳定,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机构其他工作。 

建立完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保障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健康体检、慰问帮困等制度,在评比表彰、晋级晋职、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条  强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提升受理、转办、办结、研判、督办等工作质量和智能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依法适用于市属开发区(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