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和《法律援助点援制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3日
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2号)、《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闽司[2020]128号)、《漳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漳司[2020]53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凡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漳委办发[2020]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书面承诺,也可选择由村(居)、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对按规定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免予承诺。
第六条 选择进行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并签订《法律援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家庭主要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所在组织(单位)联系人信息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后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根据案情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情况,通过电话调查、走访调查、书面发函调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九条 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终止或撤销该援助案件,并责令申请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服务费用。
第十条 市司法局将统一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失信申请人名单,被认定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发现的虚假承诺申请人情况在三日内报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被列入全市法律援助失信申请人名单的,今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法律援助均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申请人失信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逐步依法将失信申请人纳入全市联合惩戒系统平台,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法律援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
附件
法律援助家庭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
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
名称: ,联系方式: 。
二、法律援助机构告知
(一)服务事项名称
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二)证明事项名称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县(市、区)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法律援助的,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人应赔偿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诺人赔偿相关费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赔偿到位的,有权就上述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接受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现工作为,家庭共有成员( )人,近十二个月内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元/月,低于本市、县(市、区)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符合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具体经济状况附表说明。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本人自愿接受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电话调查、走访调查、书面发函调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对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核实。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及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法律援助机构(公章) 申请承诺人:(签字或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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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 收入情况 | □职业收入(工资,含离退休金):元/月 □种植、养殖、个体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元/月 □其他收入:元/月 □无收入 | ||
每月平均收入元/人 | ||||
支出情况 | 每月平均开支元/人 | |||
家庭主要财产状况 | 房产 | 处,价值 元 | ||
汽车 | 辆,价值 元 | |||
存款 | 元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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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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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状况信息核实联系人 (至少填一项) | 村居(社区)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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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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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本人因故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他人代填,并由申请人在姓名一栏签名摁手印。
2.平均收入指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值。
3.月基本开支包括房屋租金、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必要开支。
4.经济困难状况信息核实联系人至少选填一项。
法律援助点援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与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援助需求,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让更多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漳委办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点援制是指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工作者名录库中自主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相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执业年限、业务特长等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库。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应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向申请人公示。
第四条 点援制的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直接要求点援的;
(二)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承办人不满意要求更换的;
(三)疑难、复杂案件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的;
(四)案件有重大影响,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需要点援的;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点援的。
第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受援人的点援要求,并指派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与已承办案件的时间发生冲突的;
(二)已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担任对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或常年律师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或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已接受对方委托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阐明点援制相关内容后,申请人不愿意点援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为申请人另行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应当亲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因执业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时,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报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另行指派他人办理。未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将案件转托其他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第八条 点援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申请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向申请人阐述点援制度具体内容,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向申请人出示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介绍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表现,指导申请人选择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申请人对点援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完善点援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切实保证点援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十条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谋取申请人利益。如因违纪等被申请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将此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触犯法律、法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接受申请,形成次年度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在名录库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无需重新申请,对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从名录库中清退,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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