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1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申请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证注销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