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延续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延续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第19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与申请业务类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如与原申请执业时无变化的,不需提交,但应对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办理证照所需)(备注:需要纸质材料)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