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证员免职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公证员免职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 《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的规定要求。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注:1份签字盖章)
2.申请人的辞职申请、调离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被吊销的文件(备注: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书,或调离公证岗位的相关文书,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公证员职务的说明,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统一格式,申请人视自身情况作出相关说明))
3.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备注:原件一份,签名盖章。)
4.《公证员执业证书》原件(备注:原件一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不需要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