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换证、遗失补证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换证、遗失补证事项的办理
2.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3.法律依据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九 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4.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无法使用,已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公证员执业证书换发或补发登记表;(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名盖章。)
2.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换发或补发登记表(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名盖章。)
3.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名盖章。)
4.公证员本人近期二寸蓝底着公证制服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公证员执业证换、补证提交)(备注:1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注意事项
无
10.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