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协议、组织形式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第10条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应根据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名称:经省司法厅检索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
(二)变更章程:填写《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6)新章程
(三)变更合伙协议:填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新合伙协议
(四)变更负责人:填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8)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命文件
第11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程序:
(一)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变更许可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
(二)省司法厅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变更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规定。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司法部核准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单
2.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5.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6.《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7.新章程(变更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法律规定的变更后资产证明)
8.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9.《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10.新合伙协议
11.合伙人会议决议
12.《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13.改制后章程
14.个人所改制为合伙所的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16.身份证原件
17.住所证明(由证照库调取)
18.对改制前律师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做出的情况说明
19.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证明
20.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副本随材料一块报送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