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3.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决定—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包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福利机构证明材料、残疾证以及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4.填写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不需要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漳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核。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