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第12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窗口审核—办结(通过后上报)。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身份证原件(备注:1份签字盖章)
3.与申请业务类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备注:1份签字盖章)
4.从事与申请业务类别对应的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材料。(备注:1份签字盖章)
5.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办理证照所需)备注:证件需带原件核对。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