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初审事项的办理
2.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4.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要求
8.1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公证员本人近期两寸蓝底着公证制服彩照正面免冠彩色一张(备注:原件一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不需要
9.注意事项
无
10.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