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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初审 
2020-03-19 17:23 来源:漳州市司法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证员任职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公证员任职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一般任职提交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若具有3年以上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职业经历,并在公证处实习一年以上但未满二年的,应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3.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公证员一般任职转报表

    5.申请人近期二寸蓝底着公证制服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收取纸质)

    6.考核任职提交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7.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8.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9.公证员考核任职转报表

    10.申请人近期二寸蓝底着深色正装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收取纸质)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不需要

9. 注意事项

10.  审批决定证件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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