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2017年)第11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12条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名盖章。)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备注:原件一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