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第8条规定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四)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五)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通过后上报)、公布。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注: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应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兼职、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意见”栏内签署相关意见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备注:1份签字盖章)
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注:仅限于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外省取得且资格档案未调入福建省的申请人提交)
3.身份证原件(备注:1份签字盖章)
4.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纸质邮寄)(备注:1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