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条第一款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2《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第10条规定重新申领公职律师证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申请人重新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通过后上报)、公布。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注: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应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专兼、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意见”栏内签署相关意见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备注:1份签字盖章)
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注:仅限于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外省取得且资格档案未调入福建省的申请人提交)
3.身份证原件
4.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纸质邮寄)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方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