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第19条第二款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20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字盖章。)
2.身份证原件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