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 138号)第6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7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登记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备注:1份签字盖章)
3.身份证原件(备注:1份签字盖章)
4.一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备注:1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