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第12条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二)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的证明: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三)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四)聘用合同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五)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六)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13条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拟变更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兼职律师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承办部门进行核查)(备注:原件一份,需签名盖章。)
2.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备注:1份签名盖章)
3.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及原律师执业证(备注:律师执业证司法厅核发,照片申请人自备)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