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 主体
漳州市司法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15条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备注:1份签字盖章)
2.一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及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备注:1份)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2960148
12. 诉求渠道
申请人对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3.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