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门预算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漳委办发〔2016〕21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48号),漳州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市中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配合省厅做好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协助办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漳州市司法局包括1个机关行政科室及0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漳州市司法局 | 财政拨款 | 48 | 48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今年我们党将召开十九大,金砖会晤也将在厦门举办,大事喜事多,敏感节点多,做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深度的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工作预见性,坚持底线思维防风险,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坚持攻坚克难促改革,着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服务科学发展,着力全面深化改革,着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富美新漳州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上述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以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目标,严格规范特殊人群管控。
(二)以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三)以全面启动实施“七五”普法为抓手,持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
(四)以服务富美新漳州建设为主线,优化提升“三个服务”水平。
(五)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转型升级。
(六)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为龙头,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漳州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1143.1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43.16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财政代管资金拨款0万元,单位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441.8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43.1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10.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9万元,公用支出163.32万元,项目支出532.3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143.1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410.6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津贴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63.3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及车辆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9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费、医保及公积金支出。
(四)项目支出532.32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司法统一考试、业务装备经费、业务办案经费等工作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3.3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工作检查、调研、县(市、区)司法局到市局办事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66.33%,主要原因是: 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和控制陪餐人数。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58.28%,主要原因是: 公车改革、严格控制车辆使用。
八、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漳州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1143.16万元,比2016年增加110.91万元,主要原因是普法专项经费有大幅度提高。部门支出预算为1143.16万元,比2016年增加110.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43.16万元,比2016年增加110.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人员经费提高,普法等专项经费支出效率提高。
九、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漳州市司法局(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3.4万元,比2016年下降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有7位在职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
十、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漳州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87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收支预算总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